2011年2月17日,胡某由于开车过快与被害人江某发生纠纷,与胡同行的陈某、易某等人见状随即下车殴打江及劝阻人员。其中被告人陈某持刀捅伤被害人俞某,经法医鉴定,构成轻伤,被告人一伙还造成其余三人轻微伤。
我的当事人是被告人易某,在本辩护人努力之下,多次同易某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协商,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最后法院轻判,易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